2000年12月6日,市局下发了《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财社〔2000〕44号)。执行中,一些单位询问有关内资企业因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的报批程序等问题。经研究,为减轻区、县财税部门和各财税分局的工作负担,便于具体操作,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
内资企业因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由单位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对超过规定比例列入"管理费用"的部分,由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调整,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