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提前准备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一份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在填好投保单时,销售员告知我讲,一定要执行属实告知义务。如果有病历,属实告知后,还能得到确保吗? 高先生 答:说白了属实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应将与商业保险标底相关的关键状况,属实向保险公司阐述、申请或申明的义务。法律法规往往要求投保人须执行属实告知义务,是由于仅有投保人或受益人掌握商业保险标底的具体情况,而保险公司一般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策是不是保险投保或保险费用水准。投保人应将自身的健康状况、以往的诊治状况属实告知保险公司。? 依据在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要求:投保人有意或是因过失未执行属实告知义务,足够危害保险公司决策是不是保险投保或提升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有权利消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意不执行属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合同消除前产生的保险事故,不担负赔偿保障金的义务,并不退回保险费用。投保人因过失未执行属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产生有比较严重危害的,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合同消除前产生的保险事故,不担负赔偿保障金的义务,但理应退回保险费用。 广东子公司保险专家蔡仁军称,从所述法律法规看,属实告知十分关键。顾客属实告知病历,保险公司在评定后,很有可能会以规范利率或加费保险投保的方法保险投保,为顾客出示确保。自然,如顾客告知的病历超过保险公司可接纳的范畴,也很有可能推迟(即临时不保,当時间超出大半年或常规体检的指标值做到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保险投保)或拒保。 30岁的陈先生2009年4月购买保险十万元年年安康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购买保险时告知其有十年的“小三阳”病历。保险公司依据核保标准,让陈先生作了一些有关的查验。根据常规体检結果,保险公司作了加费200元保险投保解决,即按规范利率保险费用是4400元/年,加费后为4600元/年。 2009年12月,陈先生到广州老百姓医院检查发觉腹部有硬块,经查验后,诊断为“肝左叶巨块型肺癌并舌叶转移癌疾病”。一周后陈先生开展了左半肝摘除术、胆囊切除术。术后陈先生的老婆齐备材料理赔,保险公司在五个工作中日内就将十万元理赔偿款汇到陈先生帐户。 蔡仁军称,此案中,陈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早已告知保险公司自身有“小三阳”,保险公司核保时相对干了加费解决,陈先生愿意了加费并执行了加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则应执行确保义务。如果当时陈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沒有执行属实告知义务,有意瞒报病历,危害了保险公司的保险投保决策,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则可以不担负赔偿保障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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