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厅今日公布信息,我国颁布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确立了报名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在跨区域流动性学生就业时接续基础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现行政策和经办人员规定。在其中,参保工作人员本省流动性需转移基础养老保险关系,另外转移资产。 应用领域 我国确立,报名参加公司基础养老保险的全部工作人员,包含企业员工、城区个体户、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人员和务工者等,在转移接续基础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实施办法》。跨地区流动性学生就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在其中,参保工作人员从外省转至我国,在明确本省基础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工资待遇领到地时,按《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转移资产 参保工作人员跨地区流动性学生就业,除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附加,也要转移一部分企业交费,实际金额按缴费工资数量的12%测算明确,那样做的关键目地是均衡地域中间的资产压力,推动养老保险关系的舒适转移。 针对在设区的市内流动性学生就业的,《实施办法》确立了只转移接续基础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产。 临时性养老保险交费帐户 针对本省跨地区流动性的,依照我国方法明确。针对我国户口的参保工作人员从省外回到省内学生就业参保时,如学生就业地与户籍所在地归属于不一样的市,其基础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学生就业地。但对在其中的“4050工作人员”,可依据自己申请办理,将其基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或本省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地,另外在非基础养老保险关系所属的学生就业地创建临时性基础养老保险交费帐户,纪录本人和企业所有交费。其在本省再度跨地区学生就业参保或做到工资待遇领到标准时,将临时性基础养老保险交费帐户的所有交费(含个人帐户贷款利息)转移核算到其基础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城市。在其中,经县级以上党组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准许激发,且与加入企业创建劳动者关系并参保交费的“4050工作人员”,不会受到这一年纪限定。 针对外省参保工作人员做到工资待遇领到标准时,按我国方法明确工资待遇领到地为我国的,《实施办法》要求:其基础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到我国,在我国领到基础养老保险工资待遇。实际的工资待遇领到地分二种状况:一是我国户口的,工资待遇领到地可依据自己申请办理,按户籍所在地或本省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地明确;二是是非非我国户口的,工资待遇领到地依据原在本省相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市明确,缴费年限都不满意十年的,按“从长”的标准明确,缴费年限同样的,按最后一个市明确。 涉及到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到本省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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