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2006年,张先生购买保险了中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二十万元,并特定老婆赵女士为死亡受益人。一年后,张先生和赵女士离异并与李女士完婚。结婚后他准备将这一份商业保险确保新一任老婆,因此他与李女士办了公正,注明该份保险单受益人由妻子张某变更为王某,但仍未通告保险公司。今年初,张先生遭受车祸事故不幸身亡,李女士明确提出索赔申请办理,殊不知保险公司却向张先生的妻子赵女士付款了保障金二十万元,这一赔偿遭受了李女士的提出质疑,她觉得自身才算是真实的受益人。解释:保险专家表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但务必经被保险人愿意。保险公司接到变更受益人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后,会在保单上把这一状况给予注释。 此案中,张先生既是被保险人也是被保险人,因此 他有履行变更受益人的支配权。但他在变更受益人时仅仅申请办理了公证委托书,而沒有执行法定条件,将变更受益人的状况以“书面通知”通告保险公司,因此 对保险公司来讲,该变更是失效的。依据当时的保险合同看,妻子赵女士仍为该保险单的死亡受益人,因而张某得到了二十万元保障金。保险公司的这一作法合乎法律法规。 注重变更受益人的法定条件的重要性,目地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此案提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最先务必谨慎细心填好商业保险受益人;次之,在变更受益人时,务必依照《保险法》要求以书面通知通告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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