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市东源县漳溪乡群众吴伟青因“扶老人被讹”,在极大心理压力下自杀。近日,本案又发生新情况,宣称“被撞”的老人周某在亲属不在场的状况下,认可是自身跌倒在地,两者之间先前的叫法截然不同。(1月12日《新快报》) “扶老人被讹”难题早已变成一个声名狼藉的社会发展顽症。是助人为乐還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实情通常深陷司法部门罗生门,没法查明。 在吴伟青自杀事件中,10多万元的高额医疗费用是击垮大象的最终一根稻草。据吴伟青的闺女对《北京青年报》新闻记者说,“他一直说他不想死,他一直在说,我还没交通事故,干啥叫我亏本.但我没有钱,仅有命一条!”除此之外,吴伟青的朋友蓝某对新闻记者说的话,也证明了对吴伟青因没法压力高额治疗费而寻短见的推断。 实情好像露出水面。被扶老人周某改口说是自身跌倒,可是当新闻记者拿着音频找他再度核查时,老人又称其“自身是被撞的”。因为欠缺立即目击证人,并欠缺有关直接证据适用,警察对该事情也没法判定。因而,这时并不可以妄下肯定,觉得老人一定在讹人,而吴伟青一定没义务。一切都尚需警察调查小组进一步查清。 依据在我国刑诉法,假如查清周某的确诬赖了善人,那麼其个人行为早已因涉嫌组成敲诈勒索罪。而周某的亲属假如明知道老人是自身跌倒,却依然迫使吴伟青赔付高额治疗费,则有敲诈的共同犯罪之嫌。即便其个人行为不构罪,也违背了突发事件应对处罚法的有关要求。殊不知退一步讲,周某终究早已80几岁,记忆能力、辨控工作能力都早已变弱,假如发生指认责任者不正确,不一定并不是无心之失。现阶段,在客观事实不清的状况下,广大群众应保持理性,不可以因怜悯吴伟青而对周某开展进攻,这对一样作为受害者的周某以及亲人并不合理。 解决扶老人被讹风险性,借助刑诉法网络舆论监督、行政许可等方式并不是标本兼治之道。思考吴伟青寻短见的工作压力根源,高额医疗费才算是“罪魁祸首”。实际上在许多起扶老人被讹事情中,医疗费全是纠纷案件根本原因。 依据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0条,理应由第三人压力的医疗费用不是列入基础医保付款范畴的。从而,老人被撞后的医疗费理应由交通事故者付款,不然就需要老人自己掏钱。尽管社会保险法要求,第三人不付款或是没法明确第三人的,由基础医保股票基金先付款。可是细心揣摩,法律法规的这一条要求可操作性并较弱。肇事者责任者很有可能一时之间找不着,可是救死扶伤不可以耽搁。在高额医疗费的工作压力下,一部分老人攀诬助人为乐的热心人,就拥有有效的表述。 因而,防止“扶老人被讹”状况产生,改革创新医疗保险规章制度是重要。提议社会保险法立即要求将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付款范畴,过后由医保基金向责任者追索。这般改革创新,既合乎本来的法律精神实质,又通畅了医疗保险报销步骤,能够免去被扶老人的顾虑,合理抵制一部分被扶老人“忘恩负义”的道德滑坡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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