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看2013年10月6日晚8点上下,高某安全驾驶一辆投有车辆损失险的中小型越野客车行到沙滨路道路时,因下雨天路滑冲到路面管理中心防护花台,导致车子损伤。案发后,高某因手机没电了沒有报案,锁上汽车车门后弃车自主离去当场。第二天早上到交管部门开展 办理备案。过后,此车到汽修厂检修造成维修费36716元,汽车救援服务费560元。11月2日,高某向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索赔申请办理,11月5日,保险公司做出商业保险拒保通知单,对该次安全事故回绝赔付。高某遂诉至法院,规定保险公司赔付车子损害总共37276元。法院裁定法院觉得,高某安全驾驶车子产生交通事故后,未向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报案而自主离去当场回家了,即便与其上述在产生交通事故时手机没电了没法联络别人,以后在能够报案的状况下也未向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报案,存有过失。从而造成 事故性质、诱因没法查明,保险公司不理应担负承担责任。因保险公司已就免责声明向高某作了确立表明,高某也已在被保险人签名处签名确定。因而裁定驳回申诉上诉人高某的诉请。案子分析此案是一起典型性的单方事故理赔案子,说白了单方面交通事故就是指因驾驶员不小心安全驾驶所造成 的我方商业保险车子单方面损伤的交通事故,例如:被商业保险车子与马路边阻碍或路桩撞击或在道路上坍塌。该类安全事故一般不涉及到第三方,被告方若未立即报案,经常会造成 单方事故的缘故没法查清,并且实践活动中也存有很多受益人瞒报安全事故实情开展保险诈骗的个人行为,例如:醉驾或无照驾驶产生安全事故后,报案时拆换驾驶员等。因而,保险公司在索赔全过程中,对单方事故缘故的调研,相对来说较为严苛和慎重,会规定买车人出示较为齐备的索赔原材料,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直接证据。在安全事故产生后,若买车人不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机关报案或未采用有效的维护当场对策,私自挪动车子,造成 事故没法查清的,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会拒保。此案中,最先,司机未立即报案,造成 事故没法查清,具备显著的过失。依据保险条款承诺及在我国保险法要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了解保险事故产生后,理应立即通告保险公司。有意或是因过失未立即通告,导致保险事故的特性、缘故、损害水平等基本相同的,保险公司对没法明确的一部分,不担负赔付或是计付保障金的义务。次之,在彼此的保险条款中承诺:“受益人理赔时,理应向保险公司出示与确定保险事故的特性、缘故、损害水平等相关的证实和材料。受益人理应出示保单、损害明细、相关花费票据、被商业保险驾驶机动车证和产生安全事故时驾驶员的驾照。归属于路面交通事故的,受益人理应出示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或法院等组织出示的事故证明、相关的裁判文书(判决、民事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得到赔付额度的证明文件。”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向高某执行了确立表明责任。故此案中,法院驳回申诉高某的要求,是完全的正确的。总结交通事故产生后,尤其是产生单方事故的情况下,一定要立即警报,在交警队未抵达当场的状况下,不必私自挪动安全事故车子,不然,很有可能因事故没法查清或没法出示索赔原材料而遭受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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