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顾客张先生向北京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体现其在购买二手车后,到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此车的商业车险退保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即原买车人才可以退保为由,回绝为其申请办理退保办理手续;张先生觉得购买二手车并进行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后,只需取得该车子的保单,就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退保,因而对保险公司回绝退保不满意,引起举报。 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的所述纠纷案件,本质上牵涉到商业保险标底出让后,该保险合同投保人有关利益的所属难题。《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要求,投保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消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接纳投保人的退保申请办理后,需向其退回相对保险费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商业保险标底出让的,商业保险标底的买受人承续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所述要求,张先生购买二手车并进行车辆过户办理手续后,仅承续此车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事故赔偿费的支配权;原买车人仍为投保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退保并获得相对保险费用 。因而,张先生的退保要求沒有获得保险公司的适用。? ?北京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众多顾客,假如碰到和张先生一样的状况,购买二手车后要想申请办理商业车险退保,您应联络原买车人,立即到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投保人变动办理手续,并妥当存放保险单原件、批单等相关报关单证,便于过后申办商业车险退保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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