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保险公司解决一宗承商业保险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电动三轮车三人身亡的诉讼案子,三家家属因赔付纠纷案件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上诉人辩护律师以同命同价标准规定保险公司将三人死亡赔偿金均依照城镇规范测算,那麼在具体道路交通事故中同命同价标准是怎样应用的?本案在开庭审理质证时发觉,所述三人中的一人死亡赔偿金测算规范依照城镇规范测算,保险公司充分考虑逝者死前已持续一年在城镇工作中、定居,在合乎目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为尽早赔偿,保险公司愿意按城镇规范测算其损害。但其他二人均为农业户口,保险公司觉得理应依照乡村规范测算,但原告辩护律师明确提出同命同价标准,规定依照就高不就低的测算方法均理应依照城镇规范测算,仅死亡赔偿金一项每个人就相距267580元,并明确提出相对法律规定。经合并审理多次沟通交流协商,最后保险公司依照一人城镇、两个人依照乡村规范开展赔偿,协商审结,原告方与人民法院均比较令人满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要求:“因同一侵权责任导致多的人身亡的,能够以同样数额明确死亡赔偿金。”在我国法律法规初次在法律法规中确立了“同命同价标准”,在中国法律过程中,具备代表性实际意义。此条法律法规必须从下列几层面掌握:1.受害者身亡案子能够可用同命同价标准,解决负伤案子不适合同命同价标准;2.这儿的“多的人身亡”应当指是“两个人”或“两个人之上”,假如仅有一人身亡,不会有同命同价的难题;3.该法律法规是“能够以同样数额明确死亡赔偿金”,而不是“理应以同样数额明确死亡赔偿金”,因此 是不是“理应”,应由人民检察院依据实际案件明确。因而,这类赔付数额容许被告方中间随意商议,对多的人身亡案子被告方中间随意商议达到的赔付数额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容易开展干预。4. 同命同价只指“死亡赔偿金”的新项目和数额,别的赔付新项目不适合同命同价。在所述案子的解决中,保险公司积极主动认为协商审结,最后依照保险合同承诺的商业保险数额满保险金额开展赔偿,最大限度的降低买车人担负数额,另外减少了家属得到赔偿费的周期时间,而且与人民法院构建优良沟通交流公路桥梁,更关键的是最能体现保险公司积极主动担负保险条款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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