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基金应用高效率,能够更好地解决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性,确保工伤员工合法权利,推动我区经济发展身心健康稳定发展趋势,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管理社保部、国家财政部《有关调节工伤商业保险费率现行政策的通告》(国家人社部发〔2015〕71号)、《有关搞好工伤商业保险费率调节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股权投资基金的实施意见》(国家人社部发〔2015〕72号)、省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厅、陕西省财政厅有关《分享<人力资源管理社保部、国家财政部有关调节工伤商业保险费率现行政策的通告>的通告》(川人社办发〔2015〕118号)精神实质,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决议根据,现就调节我区工伤商业保险费率现行政策相关事宜通告以下: 一、有关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区划 依照《社会经济行业归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区划,依据不一样行业的工伤风险性水平,由低到高,先后将我区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区划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社保经办人员组织要依照用人单位申请注册备案和关键运营生产制造业务流程等状况,明确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有关行业标准费率 不一样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实行不一样的工伤商业保险行业标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标准费率各自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员工职工薪酬的0.4%、0.8%、1.2%、1.5%、1.8%、2.2%、3.0%、4.0%实行。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标准费率的实际规范可依据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变化、工伤保险费用应用等状况适度调节。 三、有关费率波动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按行业标准费率交费,之后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应用、工伤发病率、职业病危害等要素,每一至三年明确其在隶属行业不一样费率级别间是不是波动。 一类行业费率分成三个级别,用人单位上本年度股票基金收付款率(股票基金付款额度与收益之比)>100%的,在标准费率的基本上往上波动至120%;上本年度股票基金收付款率>150%的,在标准费率的基本上往上波动至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费率各自分成五个级别,用人单位上本年度股票基金收付款率<10%的,在标准费率的基本上往下波动至50%;上本年度股票基金收付款率<50%的,在标准费率的基本上往下波动至80%;上本年度股票基金收付款率>100%或工伤发病率超出全省缴纳社保企业员工工伤均值发病率的,在标准费率的基本上往上波动至120%;上本年度股票基金收付款率>150%,在标准费率的基本上往上波动至150%。 已缴纳社保企业工伤商业保险交费费率依据新核准的行业类型标准费率及波动级别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展调节。此次调节,按新方法测算的费率比按原方法测算的费率增长幅度超过30%的,按原方法测算的费率130%明确交费费率;按新方法测算的费率比按原方法测算的费率减幅超过50%的,按原方法测算的费率50%明确;另外,明确的交费费率不可小于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0%。 本通告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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