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进一步标准社会发展养老保险工作中的进行,深圳相关部门积极主动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发展养老保险条例》。据了解,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对参保范畴、缴费年限、帐户获取、工资待遇规范等內容做为明文规定,每一项都关联到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应用心掌握。 参保范畴 一般状况下,合乎深圳住户养老保险参保范畴的,均可参保;但针对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工作人员,《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发展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女士法定年龄50岁、男士法定年龄60岁的,不报名参加深圳市养老保险;做到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后户口入迁深圳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该地养老保险参保范畴。 缴费年限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发展养老保险条例》要求,深圳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含具体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与具体缴费年限有重合的,重合一部分的视作缴费年限未予测算;补交额度包含补交本钱和税款滞纳金,税款滞纳金是以应交之日起,以补交本钱为数量按日另收万分之五而成。 深圳市养老保险:政策措施 帐户获取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发展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要求,个人帐户存储额只有用以参保人养老服务,除符合我国要求情况的,不可提早转出。但是,在参保人或退休人员身亡后,个人帐户存储额能够依规承继。 工资待遇规范 7月起,深圳市养老保险工资待遇数量上涨至66296元。在其中,在2016年1月1日后法定年龄70岁的公司退休人员,从其法定年龄70岁的本月起、每个人每个月加发90元养老保险金;法定年龄80岁的公司退休人员,从其法定年龄80岁的本月起、每个人每个月加发一百元;对法定年龄70岁不满意80岁的公司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有高龄津贴总计超出90元/月(含90元/月)的,加发十元;对法定年龄70岁不满意80岁的公司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有高龄津贴总计小于90元/月的,补足到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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