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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石家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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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石家庄市财政厅、省卫计委于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全面实施石家庄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下面我们看看石家庄医保部门制度的2

石家庄市财政厅、省卫计委于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全面实施石家庄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下面我们看看石家庄医保部门制度的2016年石家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提高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着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幸福石家庄,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作用,努力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石家庄市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商保承办。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别实施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制定筹资、补偿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市、县两级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发挥县级经办机构管理作用。 (三)适度保障,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最大限度解决群众自负过重的大额医疗费用,力避导致过度医疗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兼顾平衡,稳妥推进。兼顾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以及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之间的平衡,保持整个医疗体系稳定。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 (五)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实施公开招标,引导公平竞争,公正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供优质服务。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石家庄市辖区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以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作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三)保障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发挥医疗救助作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对贫困患者给予积极救助。 四、筹资机制及统筹层次 (一)筹资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优先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出,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基本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分别建立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市级统筹保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流程。 五、承办方式 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经办与管理,向政府医保、农合经办机构派出业务人员,实施联署办公,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同时,向医保、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提供业务咨询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六、工作任务及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制定大病保险实施细则(2013年2月28日前)。根据国家六部委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和省六部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组织相关数据测算,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制定《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二阶段:完成招标工作(2013年3月31日前)。按规定组织招标工作,拟制招标文书,规定商保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应具备的条件,确定招标有关内容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事宜,并按规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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