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保险人的要求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个别地方出现的“地下保单”和“空心保单”就是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业务的现象。保险的实力有大小,经营有好坏;所以不要抱保险人不会破产的念头。 当然,大多数在市场联系业务的还不是保险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险公司旗号的各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营销人员。在没有查清保险人身份实力和市场信誉的情况下,不要签定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义务 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者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的最主要的义务,要点:(1)受损的必须是保险标的。(2)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3)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内。 2、及时签单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密的义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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