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我市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该办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用缴费,缴费率为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0.6%。
办法实施后,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据了解,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后,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生育医疗费:包括从怀孕到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还包括生育出院后三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生育津贴: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岗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实施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应在相关医疗费用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相关材料,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的限额标准予以支付。
具体承办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市医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用人单位或其本人须在三天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在六个月以内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和支付。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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