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于保单送达之翌日起十日内,如不满意投保选择,得以书面检同保险单亲自或挂号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所有投保的保险契约。前述撤销之效力自投保人亲自送达时起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生效,保险契约自始无效,保险公司并应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之保险费;契约撤销生效后所发生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契约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者,视为未撤销,保险公司仍应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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