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012年开始,我市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由18万元提高到20万元,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个人缴费额由现行每人每年缴费4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缴费70元。
从2012年开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提高到20万元,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同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现行每人每年缴费4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缴费70元。我市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从2002年10月份开始办理,一直执行每人每年48元的缴费标准,缴费标准为全省最低。
调整后我市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缴费标准与省内其他城市持平。保险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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