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2011年底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政策实现统一。《通知》要求,要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范围、最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及待遇水平。其中,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门诊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在职职工不高于1000元;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通知》明确,统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比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保障待遇。从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费用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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