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公司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前,需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份其出口及收汇情况和投保要求的申请书,保险机构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及通过调查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人则应对每一出口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
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基本要求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实行全部投保的原则,即出口企业必须将所有以商业信用方式的出口(不包括预收货款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出口的货物)按其销售额全部投保,不能只选择风险大的国家和买方及单个合同投保。
跟单托收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若进口商由于某种原因不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出口商就将蒙受损失。这项原则对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和保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至关重要。长期信用保险按单个合同投保。
责任限额是出口信用保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一般的保单中都规定了两种限额。一种限额是买方信用限额,即对每一买方所造成的卖方的损失,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另一种是对出口方保单的累计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出口方)在每12个月内保单累计的最高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买方信用限额时,要向保险提供买方有关的信用资料,以供保险人确定一个适当的买方信用限额。买方信用限额应按每个买方申请。
在保单上规定“定损核赔等待期”。其目的是使保险人有时间核实损失,并督促出口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挽救或减少损失。根据不同的损失原因,等待期长短不一。例如,对于买方破产所致损失,在证实买方已被宣告破产后即可核赔;对于买方拖欠货款所致损失,要等付款期满6个月后方可核赔;对于各种政治原因引起的损失,需等造成损失的事件发生4个月之后才子以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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