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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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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精神,近日,市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精神,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2〕12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统一,计划年内实现市级统筹:
一是统一参保政策框架。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和慢性病)实行门诊统筹,住院保销实行差别支付,重大疾病由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二是参保居民享受政府补助。财政部门每年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参保补助。2012年财政补助资金占筹资总额的81.91%。对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民政等部门还将给予补助。
三是市内就医实时结算。各区县参保居民可在市内二级以下医院自主选择就医,特病门诊可在居住地选择一、二级医院看病,费用将实时结算。
四是新生儿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可独立参保,享受未成年人医保待遇。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并享受医保待遇。
五是孕产妇可获定额补助。对参保孕产妇发生的费用,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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