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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1月1日起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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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济南市人社局印发《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意见》

近日,济南市人社局印发《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在建工程项目,应当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上述缴费比例缴费。建设项目追加总造价的,应当按照追加额补缴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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