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过保险的朋友都知道,消费者确定投保后需要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随后就会获得保险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保单”。保单指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但是你知道吗,除了保单之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还可能会有一些“特别的约定”。何为“特别的约定”?在保险合同中会有体现吗?这些“特别的约定”是否具有保险效力和法律效应?
一、案例参考
南宁的张女士一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她患有中度高血压已经好几年了,病情反复。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将其确定为除外责任承保,也就是说在保障期内,如果张女士因高血压出险或者查出高血压导致的相关疾病,保险公司不会赔付。
张女士对此结果不满,但是想要获得保障只能接受。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工作人员提醒她关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也就是关于除外责任的条款,清楚这些条款后再签字。
二、保险的”特别约定指的是什么?
上述案例中张女士遇到的就是保险特别约定中的一种——责任免除约定。保险特别约定是指在保险合同内容之外,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约定的特殊内容,同意后即可附加在保险合同中。
特殊约定虽然称之为特殊,但是其效力是大于保险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条款与特殊约定之间有差异,在执行时按照特殊约定。
常见的特殊约定有以下几种:
(一)加费或者除外承保。
这一约定是指投保人通过了核保,但是由于存在较高风险的健康问题,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加费或者除外责任承保。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不同,免责条款是原本就存在在合同中的,而除外责任是根据具体情况附加的。
(二)产品区别化。
这一约定是指在大类的险种中使用通用的条款,但是对具体的保险产品使用特殊约定进行投保、理赔的约定。
(三)其她特别约定。
这些特别约定是指各险种对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做出的规定,比如意外险不承担高空坠落所导致的意外责任,高空定义为10米(及以上)和因驾驶机动车造成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死亡,意外伤害责任保额减半等。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中一些“特别约定”的解释以及相关内容,日后投保若是也遇上需要制定“特别约定”的条款,需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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