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方式存在着许多弊端,调整个人参保缴费方式是极其需要的。
规避上述现象和结果的基本思路是,保持现行制度以单位名义参保的缴费方式和已有待遇支付项目及计发办法等基本形态。调整以个人身份完全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式。形成个人与非个人分别对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费的两种筹资方式。
一、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
低收入群体自规定的参保年龄起,能连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至退休年龄,以此为基本,形成下述缴费方式:自规定的参保年龄起连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至壮年,与年龄对应的年缴费最低限额逐年提高;由壮年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至退休年龄,与年龄对应的年缴费最低限额又逐年下降。
为满足不同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需求,可按不低于或不超过上年度岗平工资的60%或300%为缴费基数和8%的费率按月缴费。
二、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
因个人与非个人缴费具有可否继承的本质区别,应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调整为由用人单位选择原以个人身份或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费率,以单位名义参保由职工个人和非个人捆绑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费。
将个人与非个人缴费归集为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按个人与非个人缴费可否继承的本质属性和规律,应分别将以单位名义参保的职工个人缴费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完全个人缴费,归集为实行省级统筹的个人账户基金。将以单位名义参保的非个人缴费归集为实行全国统筹的统筹基金。
三、调整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归集后的待遇计发条件。
因个人账户是按缴费额记账,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只与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额和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相关。因此,以单位名义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人按规定缴费的年限应有同等效应。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后计发待遇的条件应为,自规定的参保年龄起连续和交替以单位名义或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至退休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连续的。
因统筹基金比个人账户基金风险更大,计发待遇的条件内涵应比个人账户基金更多,涉及人员范围外延更小。统筹基金归集后计发待遇的条件应为,在满足个人账户基金计发待遇条件的同时,男女名下以原单位名义参保的非个人缴费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达到30和25年。
归集两项基金时各地历年结余基金的分摊办法。为使现行制度在归集两项基金时能继续平稳运行,到达退休年龄不满统筹基金计发待遇条件的,能由统筹基金将其名下的非个人缴费转入其个人账户,按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办法支付待遇。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历年结余的基金并入归集后的个人账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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