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方式和待遇支付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现在我们来比较下调整后的制度与现行制度在运行方面有何优势。
一、参保缴费方面
强制现行制度实施范围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统一自规定的参保年龄起,不以单位名义就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只能二选一。
以单位名义参保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选择各地原以个人身份或单位名义参保的费率,由职工个人和非个人捆绑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费,形成“单位选择费率缴费,求职者选择单位就业,由人力资源市场调节用人单位”的缴费行为。
以单位名义参保应该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特殊形式,职工名下的非个人缴费是特殊形式的具体表现。因个人账户的记账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方式相同,以个人身份参保选择缴费方式的完全个人缴费全部记录个人账户,可扩大城乡不同收入群体个人长期缴费的来源。由统一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整体性覆盖以单位名义和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信息。
二、待遇支付方面
归集两项基金时已退休人员享受的待遇和项目不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归集后的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老人”的养老金和原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继续由归集后的统筹基金支付。原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改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负担。非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继续由原渠道负担。
由统筹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的,非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非统筹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所有退休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分别由统筹基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原渠道负担。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原来对基金缺口倾斜改为对待遇项目倾斜,承担非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原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和新增退休人员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有国家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且满足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条件的,分别按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通过减少风险更大的统筹基金长期支付的人数和项目,增加无风险的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待遇项目,明确和稳定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项目和负担,使现行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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