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记者近日从县人社局所获悉的内容: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桐庐县将对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等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予以提高。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
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70元调整为309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70元调整为277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390元。
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50元调整为1530元。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70元调整为255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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