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刊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部分特殊人群资助参险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自2020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分档补助,其中,成年居民高档1040元/人,中档870元/人;
低档和学生儿童档均为520元/人,具体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备案后执行。
个人缴费在2019年标准基础上新增30元,成年居民高档、中档、低档和学生儿童档分别为880元/人、530元/人、250元/人和230元/人。
今后,根据国家要求,同步调整各档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二、调整部分特殊人群资助参险方式
自2020年起,将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纳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城市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由原按中档、高档全额补贴参保,调整为按低档全额补贴参保,并享受原有档次报销待遇;
其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和报销待遇保持不变。
三、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8年度、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别调整为60元、75元。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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