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记者获悉,新疆兵团新近印发《兵团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缴,征缴收入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2%。
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新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参照上年度新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实施细则》提出,两险合并实施后,继续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逐步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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