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德州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
为深入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部署,全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应对疫情。
减轻企业缴费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德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该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通知下发后,各相关部门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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