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全国上下依旧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为做好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以及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际,现将4月份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4月份起,以下单位正常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所有参保单位。
(二)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但未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4月份,以下单位不自动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且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2019年11月(含11月)之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此类参保单位需在3月底前将2020年2月之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后,方可恢复按月正常扣缴。)
三、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缴费
(一)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以上单位如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请缓缴,或者申请缓缴但未通过初审的,4月份自动扣缴3月社会保险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4月5日起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在最晚缴费截止日期前补缴到位的,不加收滞纳金,权益记录记为“正常缴费”。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