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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颁布关于4月份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政策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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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如今全国上下依旧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为做好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关于发布参保单

如今全国上下依旧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为做好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以及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际,现将4月份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4月份起,以下单位正常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所有参保单位。

 

(二)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但未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4月份,以下单位不自动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且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2019年11月(含11月)之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此类参保单位需在3月底前将2020年2月之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后,方可恢复按月正常扣缴。)

 

三、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缴费

 

(一)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以上单位如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请缓缴,或者申请缓缴但未通过初审的,4月份自动扣缴3月社会保险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4月5日起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在最晚缴费截止日期前补缴到位的,不加收滞纳金,权益记录记为“正常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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