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发展,越来越多港澳台居民到我市工作和生活。以前由于户籍等原因限制,导致许多在我市就业营商居住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很难参加社会保险。
目前,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在我市就业营商居住就读的港澳台居民与我市市民执行同等社会保险政策、依法享受同等社保待遇。
那么,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有哪些规定?据介绍,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二档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保费。
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二档),依法享受同等社保待遇。
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二档),与我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一致,依法享受同等社保待遇。
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与我市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政策一致,依法享受同等社保待遇。
不仅如此,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就业参保的,其子女和新生儿在我市就读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或托儿所;在我市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港澳台居民,均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与我市市民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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