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市将新出生婴儿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对于城镇新生婴儿,出生后6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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