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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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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期,记者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泸州市于近日印发了《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现

近期,记者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泸州市于近日印发了《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现役军人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200元,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实施方案》是泸州市自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及2014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一、将最低缴费档次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200元,仍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增设每人每年4000元的最高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为200元,其他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

 

三、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政策仍按照川府发〔2014〕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一并落实。

 

除此之外,泸州市之前实施的丧葬补助金制度仍继续执行,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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