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出台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将给予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最多3个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此次补贴对象为:
本市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通过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就业的劳动者。取得营业执照,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
二、经营实体类型包括: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管理规范,账目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创业团队和发展潜力,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吸纳就业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并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经营项目非国家限制行业(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热心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创业促就业活动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社会形象良好,并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成绩突出。
申请条件包括办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社会保险补贴为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为员工缴纳的认定年度的社会保险费中企业承担的部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报材料包括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鞍山市创业企业申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花名册、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表、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申报表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市人就中心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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