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标准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按失业保险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按失业保险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计发。
二、严格按要求尽快落实失业保险扩围政策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精神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做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7月15日前全面实施,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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