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都有等待期,那这个等待期是什么意思?下面保险来讲讲等待期是有多重要。
什么是等待期
等待期也叫观察期或者是免责期,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指定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待期一般存在于重大疾病,健康类保险中,根据条款的不同,等待期的期限可以分为90天或者180天不等
等待期的目的
其实在保险产品中,设计等待期主要是为了防止逆选择的发生。保险的逆选择是指被保人在已经出现风险的时候,再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获取赔偿。例如在已身患某项重疾的情况下再去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即是我们口中的“带病投保”。
带病投保的行为对其他正常投保的客户来说,是一种利益伤害。为了保护正常投保客户的利益,打造公平公正的投保环境,才有了保险中特有的“等待期”。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我们可以总保险的本质和原则这两个方面来看看。
首先,从保险原理上来看,保险的本质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对于某项风险,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失,但是具体发生在谁身上就无法确定,所以大家都缴纳保险费给保险公司筹集一定的资金,一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就可以运用该笔资金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这好比所有购买此类保险的保户在共同帮助其中的少数人。
而这种带病投保的行为,为违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本质,因为带病投保的人是已知风险必然会降临在自己身上,从而去获得赔偿的话,对于正常参保的人来说是一种利益的损害。
其次,从诚信的角度看,保险可以良性运转,有一个最基本的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来说,双方需要和对方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从合同订立到合同有效期和旅行合同过程中,最大诚信原则一直适用。
所以,保险公司对等待期的设置,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给客户打造优良的,公平公正的投保环境,保障客户利益。
等待期的案例
以某保险公司正在热销的重大疾病保险为例,以下是合同中的条款内容:
保险金给付限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180天(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180天为准)以内(含当日),出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甲状腺癌、特定重大疾病、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经医学检查发现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甲状腺癌、特定重大疾病、轻症重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180天(若本合同终止后复效,则是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180天为准)以内(含当日)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认身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案例分析:由以上条款可看出,这款产品的等待期是180天,也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正式生效180天后,方可申请理赔。
如果在等待期内出险的话会发生什么?
在等待期内出险也不是没有的事情,就拿重疾险来说,如果在等待期出险的话,会发生以下三种情况:
1. 返还保费,保障终止。一般情况下会返还保费后,保障随着终止。以后想要再投保重疾险,健康告知这一项肯定会有难度,基本上可以告别重疾险。
2. 返现金价值,保障终止。对于这一点应该大家都明白,保单的现金价值会比客户真正缴纳的保费低很多。因此,这种方式对于客户来讲,肯定是不太划算的;
3. 轻症保障终止,重疾保障继续。例如附加轻症条款最后会明确规定,等待期内出险确诊为保障轻症,会返还附加合同以缴纳的保费(不是整个产品的保费,只是附加轻症保障合同的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提示:保险,是相伴一生不离不弃、绝对忠实的“第二伴侣”。只有充分的未雨绸缪,才能安心过好每一天,才能让自己和家人无忧无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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