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提高10%。
日前,记者从遂宁市医保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遂宁市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普遍上调10个百分点,报销比例调整从5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报销比例,遂宁市内三级医院为65%,二级医院为75%,一级医院为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85%,住(转)外地医院5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20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0000元。封顶线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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