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
泰康宝贝成长是一款年金险,那么泰康宝贝成长保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赔?君这就给大家一 一道来。
1、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 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共给付4 次。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8%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被保险人年满22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生存,保险公司保证给付生存类保险金至保险期间届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类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在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后的余额(不计息),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被保险人年满22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泰康宝贝成长可以说是一款十分标准的年金险,在给付等方面都做的十分到位,不过用户还是要注意给付额度等问题,最好还是搭配其他的保险一同保障,这样猜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
建议:购买保险务必找专业正规的保险销售渠道咨询了解,购买的保险产品适不适合直接关系到个人抗风险能力的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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