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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童惠保保什么?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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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正式开业,总部选址大连,是东北地区首家中资理财险法人机构。公司注册资本77.948亿元,十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超过1400亿元,总资产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63日正式开业,总部选址大连,是东北地区首家中资理财险法人机构。公司注册资本77.948亿元,十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超过1400亿元,总资产突破千亿元,价值与规模、品质和效益同步提升,连续四年实现盈利,从理财险到资管,健康而快速的发展备受行业瞩目。

 

百年人寿童惠保是百年人寿保险一款比较热销的重疾险,虽说百年人寿较其他大品牌公司的知名度没有那么高,但是我们知道,衡量一款产品性价比高低,公司知名度其实是其次了。下面君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这款产品到底保些什么?好不好?百年童惠保保什么?

 

基本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确诊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额每年以5%的复利增加,即第一个保单年度,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至第十一个保单年度,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5%);

 

从第十二个保单年度起,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2、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12 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中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可选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 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此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在对这款产品做了详细介绍后,相信大家对这款产品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了,但是如果考虑购买的话,君建议大家,最好通过专业正规专业的保险平台,获取一些专业建议和投保方案,在明确自身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再做选择,以免多买误买,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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