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保险行业税收制度改革,落实近年来出台的保险行业的相关税收制度,满足保险行业财会、审计等部门工作需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整理收集了保险行业税收制度条款的通知、公告具体条文等汇集成《中国保险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是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截至2018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共有会员368家,其中:集团(控股)公司12家,财产保险公司86家,人身保险公司87家,再保险公司10家,资产管理公司14家,专业保险经纪公司50家,专业保险公估公司16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30家,地方保险协会(含中介协会)42家,保险相关机构21家。
第1章 总则第2章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3章 企业所得税第4章 个人所得税第5章 印花税第6章 其他
《中国保险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第一条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一场关系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改革,特别是2016年全面推行的“营改增”改革,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在当前结构性减税、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的背景下,对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成为各行业的急需之举。 自1980年我国保险业复业以来,保险业税收政策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化、合理化的路径,税种、税目不断优化。近年来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发生了较多的变化,很多公司反映在现实工作中很难全面掌握现行的政策要求,在工作中难免出现遗漏。因此,为更好的全面落实相关的税收政策要求,为各保险公司提供一套全面、完整的保险行业税收政策工具书,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整理编纂了《中国保险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以下简称《汇编》)。 《汇编》是对保险行业现行的税收法规、公告、通知、解释等的汇总结集。全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总则,介绍了我国税收制度的构成;第二章至第五章按照税种分别介绍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为了查阅的方便,我们对税收政策按照相关性进行了归类,并按照时间倒序的方式排序;第六章是其他,主要介绍了增值税附加税、车船税、房产税等与保险行业相关的其他税种。 希望《汇编》能够为推动保险机构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要求,实现保险行业的合理化减税,进一步降低保险企业税负贡献力量。《汇编》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相关人士的大力支持。在此,特别感谢给予《汇编》悉心指导的人保集团周厚杰先生;感谢对《汇编》提供宝贵建议和意见的人保集团、国寿集团、阳光集团、中华集团、农银人寿、中邮人寿、中英人寿等公司财会部门的相关人员;感谢德勤中国合伙人文启斯、俞娜及其团队成员在《汇编》编写工作中的辛勤付出。我们竭尽全力做好本书的编写工作,但是由于我们的水平限制,加上时间较为仓促,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汇编》虽已印刷出版,但保险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保险行业税制改革的进程也不断推进,我们将随改革进程不断更新完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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