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投保人在自动垫缴保费期间补缴保费及利息就可以使合同按照原条件执行,不必办理复效手续,不存在保险公司拒绝复效的问题,也不存在保险公司对合同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一、自动垫交保费选择的方法
自动垫付保费条款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是否采用。选择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投保人明确选择是否采用;另一种是只要投保人未声明表示反对,就自动采用。
二、自动垫交保费条款的含义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1年或2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对于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费垫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减少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必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三、自动垫交保费条款的作用
把本可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用于垫缴保费,尽可能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只要投保人在自动垫缴保费期间补缴保费及利息就可以使合同按照原条件执行,不必办理复效手续,不存在保险公司拒绝复效的问题,也不存在保险公司对合同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四、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1、投保人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签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缴付所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2、自动垫缴保费适宜于分期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它与宽限期条款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防止保单非故意停效,维持保单的有效率,保全保险人的业务。
3、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管理费用开支在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风险保费+剩余保费所剩的利息
五、操作方式
1、保费自动垫付:根据条款约定,自动利用保单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现金价值用完。
2、暂时停止缴费:两年内申请保单复效,暂时停止缴费,两年内申请保单复效,补缴相关保费和利息。
3、减额缴清:将保单已生成的现金价值用来一次性支付未来若干年所需保费。
提示:建议在购买保险去专业的第三方平台保险网咨询,还可以与专业的当地保险代理人进行交流购买。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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