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一直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近日,黄山市出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对参保居民所发生的大额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实施再补偿。资金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20元,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筹集,参保居民个人暂不另行缴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后,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的医疗费,大病保险将给予再次补偿。2014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今后可根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整。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第一段补偿比例不低于50%,不设封顶,分段补偿比例将通过招标后确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将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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