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分享一个案例,是司机检修汽车时被自己的车辆轧伤,鉴定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拒赔。下面来仔细了解下。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原告马某为一名大货车司机,从事煤炭运输生意。2016年12月22日凌晨2点,马某将煤炭卸车后回家途中,发现车辆似乎有些问题,于是下车进行检修,由于车辆停在一处坡道上,不久大货车发生后溜,将正在检修的马某轧伤。经医院鉴定马某为十级伤残。
事后,马某要求保险公司对此进行赔偿,多次商讨后无果。2017年7月,马某将车辆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原告马某陈述:
马某认为,货车登记在挂靠公司某商贸公司名下,实际车辆所有人是自己,保险费也是自己缴纳的。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险,且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交强险中赔偿所指的第三人并非固定不变,在特定时间自己由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的第三人,故自己的身份符合车外第三人身份。
被告某公司辩称:
被告某公司辩称,货车属于马某所有,在我公司挂靠,我公司和马某只是挂靠合同关系,没有约定相关的赔偿,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我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被告保险公司则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
本案原告作为车辆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应认定为第三者,故我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而法院对此问题是如何审理判决的呢?关于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书,双方没有对此赔偿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交强险保单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原告提供商业险保单中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被告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其与原告签订管理服务合同书。故原告驾驶车辆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被保险车辆的情形。
原告下车检查车辆时虽然属于事故发生时具体时空条件的“第三者”,但对该车辆有实际控制力,因其作为保险车辆的风险控制人,自己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不能成为“第三者”。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保险(Insurance),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远离贫困,从一份保障开始!为自己,为家人,都应该买一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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