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留住人才,稳住员工,不少的企业都会为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别是一些工作具有危险性质的员工,意外险对于他们尤为重要。不过,员工若是真的发生意外,到理赔时,往往是颇多争议。我们先导入一则案例。
2019年5月18日,某公司雇用朱某为其装卸粮食。
在装车过程中,朱某从车上掉下来,致使左肱骨骨折、左肘开放性损伤。
当日朱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6000余元。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9级伤残。
某公司为雇员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10万元,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意外残疾保险金,九级伤残的给付比例为20%。经某公司同意,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朱某保险理赔金9万余元。
事后,朱某与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某公司提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公司出资交纳,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中,应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但朱某不同意。
协商不成,朱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法庭审理时,被告公司答辩提出,朱某一次受伤,不应获得双份赔偿。
因被告为包括朱某在内的劳务人员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且经被告同意,朱某已经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故应对已赔偿数额予以扣除。
对此,朱某认为,依据保险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除了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获得保险金外,有权依法向侵权责任方要求赔偿。
故不能因被告为原告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而获得相应的减免。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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