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行业的日益发展,人们对于保险的认可度高了,但随之而来的也有对于保险的一些争议。比如“自杀了保险赔不赔”这个问题,很多网友都提过相关的一些问题。
前不久一个案例:
刘女士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缴费期限是15年,就在保单缴费的第二年,刘女士的保单保费断缴导致保单停效,刘女士在得知情况后申请了保单复效,世事难料,刘女士因为和丈夫的感情问题,一时想不开自杀了,那么这个情况下,按照原保单条款内“自保单生效起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是给予补偿的;但这当中出现了保单失效又复效的小插曲,在保单复效后,自杀条款的时间又是怎样算的呢?
一、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条款之一。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间内,被保险人故意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条款。订立自杀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防止产生道德危险,避免出现被保险人故意自杀以谋取保险金的情况。通常对保险人不承担自杀赔偿责任的时间作有限定,免责期一般为合同订立生效后的一年或二年,此期间以后发生的自杀,便属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之内了。对在免责期内发生的自杀,保险人则退回责任准备金。也有的国家规定,对任何时候的自杀,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只返还责任准备金。
二、自杀条款时间原因
心理学的调查研究表明,一个人如果在两年以前就开始自杀计划,那么,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非常之小。所以,自杀条款的规定既可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三、保单复效后,自杀条款的时间计算问题
观点一:
合同虽然失效了,但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又重新生效,生效后的合同以原来的合同作为基础,不是一个完全新的合同,在原来的承保基础上继续履行,所以它还是原来的保险合同。2年的自杀除外期间应当包括最初合同有效的期间,因此应当从最初的合同订立生效的时候计算。
观点二:
原来的合同失效,在失效的日期开始,两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就随着合同的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复存在。虽然经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的友好协商,该保单复效了。但重新生成的合同,虽然有原先合同的影子,参照了一些原先合同的条例,但终究是一份全新的合同。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应该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两年的自杀期除外期间,不应该包括最初那一份合同的有效时间,应该从合同复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案例中刘女士是否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取决于在保单复效时是否协商好该条款问题,如文中第三点所述,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所以,君建议,想避免类似的这些理赔纠纷,消费者除了在投保时看清楚保单的相关条款外,在投保后最好定时检查保单,谨防保单因为续费不上而失效。
关于保单复效后,自杀条款时间怎么算的问题,今天我们就和大家探讨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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