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关系在省内可转移接续在厦门某公司上班的小李,如今已怀孕7个月了,她在厦门期间已连续缴纳了9个月的生育保险费。如今分娩在即的她,打算回到宁德老家进行分娩。
要在过去,回到宁德以后,她这9个月的缴费记录将全部泡汤。新规出台后,她只需在宁德继续缴纳3个月的费用,便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了。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在分娩之前需连续缴纳12个月(含当月)生育保险费,才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规定,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另外,关于异地生育,《意见》也有新的规定。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异地或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执行参保地的政策。同样以小李的例子为例,她在厦门工作,想要回到宁德分娩,她应向厦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她在宁德分娩或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厦门的政策执行。所有用人单位都须为全体员工办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过,要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才能享受这些待遇。顺产可领取98天生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生育津贴的计算,是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比如,一名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除以30天每天为100元,顺产的话她便可以领到100元乘以98天,总共是9800元的生育津贴。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不过,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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