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
今后,凡参加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部分可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该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
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孔长起介绍,参保人员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部分可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2014年度天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人员,天津按照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报销结算。
天津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办,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以招标形式确定承保公司。天津市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2014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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