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外险理赔的内容,小益介绍过不少。近来,有一位董先生向小益咨询了关于:意外保险二次理赔的相关事宜,具体事件是这样的,如下所示。
董先生在2017年1月由公司给自己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年,意外险保额30万,附加意外医疗10万。
很不巧的是,董先生在2017年8月6日不小心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小腿骨折,需用钢板固定治疗。
当时,董先生及时报案,2017年10月收到了保险公司的门诊和住院医疗理赔金。
根据董先生的手术治疗和恢复情况,钢板需要在2018年10月左右取出钢板。
董先生很疑惑,现在他取钢板的医疗费用是不是保险公司还可以进行理赔呢?
董先生2018年10月取钢板的医疗费用不能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这样做是有依据的,因为一般的商业意外保险附加意外医疗的保险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0天。
意外是不可预见的,意外保险保的意外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因此,人人都需要意外保险。
一般意外险有以下几种:人身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
大家根据自身的情况,不同的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意外险。
因此,大家在投保意外险的时候要注意,可以附加意外医疗;一般意外险的保险期限是一年,要记得及时续保;同时,目前市面上比较流行的交通工具意外险,保险期限长,保障性也比较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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