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常会将很多受伤的情况都归结成意外伤残,但若是细究的话,有些伤残情况是不属于意外伤残的范畴,比如:工伤伤残。意外伤残和工伤伤残看似一样,实则不同,相关认定标准更是不一样。那么,什么是意外伤残,什么又是工伤伤残?二者既然不同,不同点又有哪些?
一、意外伤残和工伤伤残分别指的是什么?
(一)意外伤残的含义
意外伤残指的就是意外导致的身体伤残,其伤残等级在保险单的条条款款中有明确的列表,比如最低等级的七级伤残就是一手的拇指或者食指缺失,或者其他手指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手指缺失,导致所缺失的手指技能永久性丧失的。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的意外伤残都会承担其保险责任的,他们只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和给付标准的意外伤害事故,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仅规定高等级残疾的,如果被保险人的残疾未达到高等级残疾的可以评定为下一等级残疾。
比如,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疾程度为第一级,其中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不能辨别明暗、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若未达到第一级程度的,可以根据实际功能的障碍程度评定为第二、三、四、五、六或七级。
(二)工伤伤残的含义
工伤一般都是在它的医疗结束之后,通过县级以上的劳动鉴定委员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是通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他的近亲亲属亦或者他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以下规定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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