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医险〔2010〕56号市直各参保单位: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我市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3号)文件精神,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予以下调。当前,金融危机对我市的影响基本消除。为确保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提高参保职工待遇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岳府阅[2010]124号)的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1年起恢复我市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现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6%恢复为7%,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6%恢复为0.7%。
二、个人缴费费率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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