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既可私人经营、亦可公共经营。但在后一种情形下,管理机构应能在政治上独立,董事会成员亦不能由金融机构主宰。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中央银行的一部分。
存款保险基金可以事后征收,也可以通过保费累积而成。基金规模应足以满足正常情形下或压力情形下金融机构失利事件所需,但面对金融危机情形,该基金可能又是不够的。当基金缺乏清偿力时,应有政府、而不是中央银行提供支持。央行可以给缺乏流动性的基金提供临时流动所需,而该部分附加基金事后可向生存下来的金融机构征收。保费的制定应以风险为基础。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以安全、效益为原则。为避免汇率风险,可将其资源投资于安全的外国资产上。
储户、保险人优先制度可以限制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敞口、增强市场纪律。鼓励金融机构互相担保、实施对其竞争对手的监管可以转移大部分风险。风险的转移也可通过大储户的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法实现。
不难发现,来自于非存款户的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市场纪律的可变度极大,然而来自于储户、尤其是中小储产的市场纪律则对经济的影响具有逆向性。因为这种市场纪律可能导致挤兑的发生,而此种挤兑会迅速蔓延。倘若当局决定依靠市场惩戒的力量,那么对理赔的最高金额及保险的存款种类必须严格规定,并且实施共同保险,让大额储户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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