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因保险而引发的官司。
去年11月18日下午,太原市民王女士驾车在省城坞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徐相撞。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负主要责任,徐负次要责任。事后,为给徐治病,王女士共花去各类治疗费用5500余元。王女士认为,自己已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投保业务,所以垫付的5500余元,事后应由保险公司出。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对于此笔款项,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王女士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具有医疗费用审核权,只在国家医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应由王女士承担。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始终未对徐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哪些医疗费用不应赔偿。更为重要的是,交强险属强制险,相关条例并未规定保险人须按照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故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垫付的医疗费5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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