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目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只是被动地管理基金,并将基金支付给储户。这一有限的作用就像私人经营的存款保险制度?缺乏政府承担责任的义务。从广义上来看,存款保险制度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它是作为被取缔金融机构经营执照的破产金融机构的接管者、决定着破产金融机构的解决方案,承担着对破产金融机构的出售、重组、清算工作,并且负责对破产金融机构剩余资产的清理。与此同时,存款保险机构也要尽量减少破产金融机构损失的程度。有关这一方面的作用,本章不予以展开。然而,在讨论拉美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时,Arzbach和Duran都倾向于给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大的权力,同时让其承担更大的责任,包括金融机构的清算和重组。
存款保险制度必须不受政治干预,不为行业主宰;然而它必须对其行为负责,尤其是对其所犯的错误负责。要做到这一点,可采取如下做法,即由存保机构每年向公众公布年报;独立审计其财务报表;要求其定期向国会汇报。因此,要处理好存款保险制度应有的独立性与对社会尽责这对关系,一国在设计存款保险机制的时候,就应妥善协调好政治和机构安排间的关系。
在一个金融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相对匮乏的小国和地区,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作为中央银行下属的一个独立的部门,它还可设有监管机构。然而,中央银行的独立部门在管理存款保险制度和作为监管者方面存在危险,即便这些职能由中央银行的独立部门承担。中央银行很难区分其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最后贷款人与监管银行、经营存款保险制度之间的职责。而且这三个实体的目标间存在冲突,举例来说,作为最后贷款人,它可以获得以问题金融机构的资产为抵押而放款的优先权,由于它能确信收回贷款,因此它乐意对问题金融机构注资。但是,为避免问题金融机构破产而过度地注资,常会给存保制度带来额外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它并非履行中央银行的全职,它可能不愿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即便是合适的,必需的流动性资金援助。同样,监管者的职责有时会与存款保险制度有冲突,因此,分设机构的做法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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